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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信访问题研究
时间:2017-07-13  作者:梁灿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压倒一切的维稳政策的贯彻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信访问题日益凸显。因为自身缺陷、社会观念以及国家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上的相关规定,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与社会其他公民同等的保障,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信访事件逐步增加。基于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就享受守法公民待遇的理由,应从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接续刑释人员社会保障以及消除社会大众歧视的角度,解决刑满释放人员信访问题。

  关键字:犯罪 刑罚 监狱 释放 信访

  一般来讲,信访制度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性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也是弱势群体最为依赖的下情上达的主要途径。从实践中看,信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政府不公平待遇而求助于政府来解决问题。信访人员及信访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工人、城镇居民、学生、教师、离退休人员等。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压倒一切的维稳政策的推行,近些年来,刑满释放人员也加入到了信访的行列。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也要信访呢?

  一、刑满释放人员信访类型

  (一)落户困难型

  落户困难型是指服刑人员因落户困难而引起的信访类型。例如,2005年10月28日,甘肃省路某因犯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05年11月16日起在平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被减刑3次共减去2年9个月,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满怀希望的路某,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原本以为自己过完春节,在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后,就可以外出打工。但当他持释放证到派出所申领身份证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说他没有户口,凭释放证无法办理身份证。此后,路某几次就无法落户问题向当地有关部门上访,最后通过县安帮办协同司法所和平凉监狱才将问题解决。[ 参见庆阳司法网,《刑释人员愁落户安帮人员伸援手》http://qy.gssf.gov.cn/showmsg.asp?name=%B0%B2%D6%C3%B0%EF%BD%CC&ID=56203]

  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问题涉及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严打”运动。由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全国犯罪数量不断上升,为了扭转社会治安减少犯罪数量,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其中提出“依法将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至此,国家对入狱服刑的犯罪分子一直采取注销户口的政策,由此便产生了释放之后的落户事项。但由于政策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因而就形成了落户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取消了对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第七条:“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问题依然存在。

  (二)社保困难型

  社保困难型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在接续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方面受到困难而引起的信访类型。例如,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夏某因犯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夏某被释放出狱后给区局领导写信要求补发从2008年11月17日(满60周岁)至刑满期间共两年两个月的养老金,并就家里被征地其本人未享受镇保一事提出异议。吕巷司法所接到信访信件后,与夏某本人取得联系,夏某情绪激动并扬言他反映的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要继续上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及村调解主任、治保主任一起到夏某家中走访,向夏某出示了相关文件材料,并详细、耐心地解答了夏某提出的相关问题。夏某最后表示理解,放弃了他的要求,并承诺今后有问题和困难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参见金山区政法综治网,《金山区吕巷司法所迅速解决一起刑释人员信访纠纷》, http://www.jssifa.gov.cn/html/mtgz/mtbd/1000012925.html]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问题涉及到我国的社保制度。我国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制度,必须先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可以享受保险金待遇。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这个政策并没有对他们有歧视性规定。[1]社会保险是以劳务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由于犯罪人被解除了劳务合同,因而其社会保险自然终止,所以刑满释放后就出现了接续的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大部分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社保困难。2011年针对云南、河南、甘肃、天津、宁夏五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有80.8%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没有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参见马涛,张昆,等,《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调查研究》,载《群文天地》,2011年第5期,第198页。]

  (三)就业困难型

  就业困难型是指刑满释放人因为就业困难而产生的信访类型。例如,四川人阿强(化名),1997年7月4日因为诈骗罪被法院判刑12年有期徒刑。在狱中的阿强积极改造,几次获得减刑机会,共减刑3年11个月。在出狱后的两个多月中,阿强跑遍了深圳各大人才市场,面试的企业不下几十家,但是却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当我实事求是地说出我这几年来的经历,他们对我有怀疑,不愿意接受我们这类人。”因为各家用人单位都不录用,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的阿强感到很失落,对自己当初的犯罪行径也十分悔恨。[ 参见《法律害我?人心害我?》,载《记者观察》,2006年第5期,第33页。]

  入狱前的劳动关系因为犯罪而被自然解除,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必须面临重新寻找工作的问题,但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形势一直不容乐观。根据一份对上海、芜湖、扬州三地刑满释放人员的调查数据显示,刑满释放人员中表示找工作“很难”的比例为30.3%,“有点难”的比例为“46.0%”,合计比例高达“76.3%”,表示“比较容”和“很容易”的合计比例只有3.7%。[ 参见吴鹏森,《社会资本和社会排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影响因素分析》,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587页。] 可见,对于绝大多数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讲,出狱后找到一份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四)生活受扰型

  生活受扰型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在日常的生活中受到不正常的干扰而导致的信访类型。例如,王某是一名刑满释放者,曾因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等行为,多次被处理。自从被释放后,王某已经积极地融入社会,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警察还是经常会把他当作嫌疑犯,干扰他的日常生活。在外住店时,查房的警察常常会把他带到派出所进行审问。在网吧上网时,警察也会时常把他带走,甚至是当着其他人的面被“拎”走。王某说这些情况不是一次两次,而是“三番五次”,且长达两年之久。王某曾多次向有关单位上访反映情况,但每次的答复都是,“没办法,这是工作,一用身份证,派出所就会报警”。最后,走投无路的王某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2013年5月15日,他拨通全国六地机场电话,谎称五个飞往深圳的航班上有“人肉炸弹”,迫使五个航班因此或备降或返航或延误起飞,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参见《不满常被警方查证刑释者连恐五航班》,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14日第AA07版。 ]

  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虽然重新恢复了人身自由,但曾经的犯罪给他们出狱后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烦恼和不便,让他们的头上永远顶着“犯罪人”的帽子。刑满释放人员在网吧上网、住店开房、办理证件、外出乘车买票等日常活动中常会受到警察的盘查,有些时候甚至还会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每个月必须去当地派出所进行“例行报道”。以上刑满释放人员在日常生活所遭受到的干扰,不仅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不断强化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给他们的人格心理上带来耻辱感,严重的甚至会使他们产生打击报复社会的念头。

  二、刑满释放人员信访原因分析

  从刑满释放人员中出现的各种信访问题可以得知,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涉及到生活、就业等各个方面。这些困难直接关系到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但刑满释放人员无法通过自身解决这些难题,所以只能期望通过上访而诉诸于政府来解决。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所出现的信访问题,究其原因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因素造成的:

  ㈠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缺陷

  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前往往存在着很多的自身缺陷,经过在监狱的服刑改造,有的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有的没有得到改善。这些缺陷在释放出狱以后成为他们回归社会过守法公民正常生活的不利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第一,刑满释放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根据天津市2002年对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文盲或识字很少的占49%、小学占30.9%、初中占47.2%、高中占14.2%、大专以上占2.8%。[ 数据来源于由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的联合调查。

  ]文化水平的低下大大影响了他们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第二,就业技能较差,缺乏竞争力。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并且缺乏专门的执业技能培训,造成他们就业技能较差,工作选择面十分狭窄,给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第三,心理障碍。刑满释放人员因为犯罪而进入监狱服刑,由此留下了人生中不可抹去的污点,这些污点致使他们在社会上频频遭到冷眼和歧视,这会使他们回归社会的积极性遭受挫折,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受到打击后极易产生自卑心理,造成心理障碍并丧失生活的信心,严重的甚至由此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第四,生活恶习。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前往往就存在一些生活恶习,出狱后有的依然得不到改善。例如,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存在酗酒、赌博等恶习而不知悔改,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好吃懒做,自甘堕落,对生活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态度。第五,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因为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些人整日游手好闲,无事可做,再加上生活中好逸恶劳、精神上较为空虚以及面临生存的较大压力,极易重操旧业,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刑满释放人员以上存在的自身缺陷,让他们很难顺利地融入社会,从而引发重新回归社会的各种难题。

  (二)社会观念的歧视

  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经过改造重新回到社会后,本应当享受一个正常人的待遇,但是社会大众对刑满释放人员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例如,新疆乌鲁木齐的刑满释放人员王学新曾经因盗窃被判入狱6年,出狱后他拿着监狱发给的30元路费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当得知自己80岁的老父亲因癌症住院后,王学新匆忙赶到医院去探望。然而,接下来的一幕却让他终身难忘。“当我赶到医院后,母亲却将我拦在了病房外。”王学新回忆说,母亲告诉他,家里因为他一直觉得抬不起头,父亲对他充满怨恨,几乎从不提他。“母亲劝我赶紧离开,别再打击老人家了”。面对不愿接纳自己的父母,王学新只得离开医院在街上闲逛,路上他还遇到了熟人,他还没开口,人家就躲开了。“感觉孤独极了,也心寒极了”。王学新摸着身上仅剩的10元钱,不知道自己能去哪,在街头一直徘徊到天亮。“我想先解决生计问题,一连跑了十几个地方找工作,可他们一听我的过去,就没有一个好脸色”。深夜,走投无路的王学新来到了东山派出所,说明了自己的困境之后,民警一面把他简单地安置在了派出所,一面积极帮助他做家属的工作,谁知,王学新在派出所这一“安家”就是两个月。[ 参见亚心网,《乌鲁木齐刑释人员无人收留在派出所"安家"两月》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0-11/10/content_2283553.htm]可见,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大众缺乏对刑满释放人员正确的了解,往往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出较为极端的评价,将刑满释放人员同“道德品质差、人身危险性大”等负面词汇联系在一起。这使得刑满释放人员时刻承受着社会大众的歧视,为其就业,生活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国家政策的限制

  户籍政策的限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兴起的“严打”运动开始,国家就规定了罪犯在入狱服刑期间,户口随之给予注销的政策。虽然在“严打”时期规定对犯罪人员注销户口是从严厉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考量的,但是对犯罪人采取注销户口的政策会对他们刑满释放后安家落户带来一定的不便,所以这一政策于2003年被废除。但是对于2003年之前因为犯罪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出狱后还会面临户籍安置的问题。同时,因为“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以及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在落户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如果没有户口,对其工作、上学、购房、出行等日常生活会带来很大阻碍,这等于给刑满释放人员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又出了一道难题。

  就业政策的限制。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监狱法》中也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警察。我国的《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则丧失教师资格。《律师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公务员法》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重新取得公务员身份。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与劳动者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立法上的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其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政策也逐步发生了改变,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行政力量安置就业,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安置市场化。这一政策的转变虽然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要求,但是把刑满释放人员直接投入劳动力市场,在当今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对于文化水平和职业素质普遍偏低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讲,就业形势就会变得更加不容乐观。

  前科制度的限制。贝卡利亚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2]在中国,“善恶有报”这一传统文化思想在国人的心目中一直根深蒂固。基于“善恶有报”这一传统文化思想,我国对于曾经因犯罪而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其所犯罪行轻重、主观恶性高低、是否能够积极悔过等,均记录在案,而且终身不能销除。所以说,纵观我国古代刑法史,基本可以称得上是刑罚标签演变史:宫、劓、黥、膑、城旦等耻辱刑都是把犯罪人的身上打上特殊记号以区别于他人,显示其“犯罪人”的身份。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是却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并不断发挥着实际作用。可以说,我国当前现实存在的前科制度为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上牢牢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也正如有的学者提出,在中国人们的观念中,前科不仅不能消灭,反而应当像标签一样牢牢贴在犯罪人身上。[3]可以说“犯罪人”这一标签,让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之后便永远无法摆脱犯罪给其带来的耻辱,社会大众也会永远带着有色眼镜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评价。

  三、刑满释放人员信访问题解决对策

  (一)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好,刑满释放人员得不到好的安置,很可能引发刑满释放人员上访问题的增加,干扰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具体政策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了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贯彻深度和覆盖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做到全方位保护。例如,有些地区源于经济落后或者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视投入不够,使得此项工作不能顺利推进,而一些沿海地区的开放城市和对安置帮教工作有刚性指标的地区,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相对做得较好。基于以上差异,我们必须提高对安置帮教的重视,积极落实安置帮教工作。

  首先,要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实现就业。可以发挥街道、劳动部门的作用,对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学习培训工作,提升职业素质水平,扩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空间。大力提倡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刑满释放人员的自主创业提供有利的条件,按政策规定尽可能简化办理证照程序,减免有关税费的征收,使他们有生活之路,在就业的道路上不再困难重重,成为自食其力之人。

  其次,要积极确保帮教对象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得到解决。对刑满释放人员在抓好“教”的同时,在“帮”上也要大做文章。针对那些无家可归、居无定所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措施从帮助他们解决住房、联系发放低保金等解决实际困难入手。通过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生活中的困难问题,让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顺利融入社会。

  (二)接续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

  依据我国的社保制度,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之前的劳动关系即自动解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会因此而中断。所以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必须补缴服刑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才可以接续自身的社会保险。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处处面临着歧视,想要重新找到稳定的工作十分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问题都无法解决,他们根本无法拿出多余的资金来接续社会保险。没有社会了保障,今后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会使得原本生活就十分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雪上加霜。因此,必须解决接续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的问题。

  第一,制定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法》。《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监狱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有从国家获得生活安置的帮助和救济的权利”。这几项法律可以视为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因此可将其作为制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专门法律的依据。[4]

  第二,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针对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受阻,经济存在普遍困难的情况,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可效仿美国、日本等国家,由专门的机构来统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形式,来为刑满释放人员购买一部分社会保险。

  第三,有效利用社会民间慈善团体的力量。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样,刑满释放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他们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给予救助。可以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民间慈善团体或个人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慈善募捐。

  (三)尽量消除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歧视

  社会大众不合理的偏见和歧视给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上、就业上、人际上造成了很多严重的消极影响,增加了他们在回归社会道路上的困难。只有通过消除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才能打造出一片能够使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刑满释放人员曾经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大众对于罪犯的非议是无可厚非的,这是出于人类对维护一个良好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但是,当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非议过于强烈,就会成为一种社会歧视。所以,我们必须尽量消除减少社会大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

  第一,要加大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了解到刑满释放人员通过监狱的改造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其出狱后能够重新做人,不应再以歧视的眼光看待。

  第二,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司法途径,不徇私枉法,让罪犯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社会大众的心里,从而更好地消融、化解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

  第三,社会大众自身也应当主动加强学习,自主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用平等、包容的心态对待刑满释放人员,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地回归社会。

  从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信访事件逐步增多的现象可以看出,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缺陷、社会大众普遍持有偏见和歧视以及国家在某些政策上设置限制所导致。但究其根本,还是刑满释放人员自身之前的犯罪造成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本应当受到社会普通公民同等的待遇,但毕竟他们坐过监狱,留下了人生中的不良记录。所以,尽管刑满释放人员想要重新做人,但他们在社会上重新立足的机会却因为之前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告诫人们,人活在世界上只有一次机会,绝对不能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面对刑满释放人员信访问题的日益凸显,确实需要政府拿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合理诉求予以解决,如果不予以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该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这些困境毕竟是其犯罪所带来的后果,无论如何处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待遇都不应当高于守法公民和犯罪被害人。所以,我们在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合理诉求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如果对刑满释放人员提出的诉求不加分辨一律予以解决,我们的刑罚则会失去它应有的效果和目的。

  参考文献:

  [1] 莫瑞丽,袁泽民.刑释人员人际交往中的社会排斥研究[J].求索,2010,(10):170.

  [2]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6.

  [3] 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1,(4):83.

  [4] 成志刚,杨平.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2):101.

  (原文刊载于2015年第5期《南都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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