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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养成
时间:2017-06-06  作者:马凤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放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高度。依法治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当然是推动国家法治的题中之义。法治思维比法律思维的内涵更为深刻和丰富,从逻辑角度而言,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应以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养成为起点。 

  一、法律思维的界定及其特征 

  法律思维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尚属薄弱环节。法律思维与思维是概念的种属关系,法律思维离不开思维的一般规定性。因此,界定法律思维概念应从思维概念入手。《辞海》对思维的定义是:⑴思考;⑵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⑶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逻辑学认为,人的思维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结果,是在感性材料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不仅有其反映对象,也有其反映方式,亦即思维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等。 

  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或技术,以理性认知为前提。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思考方式,与逻辑学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就检察官而言,法律思维是指检察官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指引下,根据法律规范,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法律分析方法等工具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并技术性地适用于案件解决的过程。 

  法律思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检察官是法律思维的主体,法律规范和案件材料是法律思维的客体。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思考过程。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经常呈现杂乱无章的现象,而现象背后却隐藏着事物质的规定性。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思维,对大量现象进行分析加工。由于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检察官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法律思维以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与法律职业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检察官运用法律思维,不仅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而且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是法律思维的质料。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目的与法律思维结果形成了契合。 

  二、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的关系 

  在我国,法治“不仅要靠制度建设,而且还要靠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一种为政治家、法官和所有公民共同信奉的法律文化”。从狭义角度看,法律文化是法治的精神因素,至少应包括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三部分。法治理念是通过对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鉴别、判断、评估,结合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法治理念是我国实行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依归。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约束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法治理念不仅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价值指引作用,而且对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亦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思维是检察官的基本思考方式,也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从定义可见,法律思维的思考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应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为指引,这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对法律的思考两个方面,亦即法律思维具有反思性和自我批判性。它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寻找对应自然事实的法律概念,抽象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要在法律规范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理由,当法律规范无法提供答案时,检察官只有借助法律原理或法治理念来寻找解决途径。这同时使司法和执法工作为立法起到了提供实践依据的作用。 

  法律规范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相比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作价值指引,司法和执法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将无法解决,法律漏洞无法弥补,立法工作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可见,法律思维是检察官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本身又借助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成为一个具有自我反思能力的开放式结构。法律思维通过自然事实来建构法律事实,在法律规范中寻求解决方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在反思法律自身的正当性,进而发现法律存在的缺陷,推动立法进步。这种互动的最终结果,推动了国家法治的日臻成熟与完善。 

  总之,法治理念对国家法治建设起着价值指引作用;法律思维以“方法”形态为法治建设开辟道路,并对法律生活产生影响。 

  三、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养成途径 

  1、更新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为法律思维展开奠定正确的价值观。“要思维就得有思维的规定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既包括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认识,也包括对法律和法治价值的认可与追求。传统社会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在治民之具的层次。即使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影响,法学界仍将法律视为阶级统治工具。显然,这种认知与当前所倡导的法治格格不入,检察官应摒弃这种错误观念。首先,法律的基础价值在于正义和秩序,两者使社会得以稳定存续;其次,法律还关注自由、平等、安全以及公共福利等,这些使人得以发展并不断完善。检察官更新法律观念的意义在于将法律至上、尊重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法治内涵和司法原则转化为内心信念,为法律思维建构正确的价值标尺。 

  2、熟练掌握法律概念及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工具,概念缺乏精确性和特定性,法律思维便无从发生。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的功能在于将特定的法律行为和关系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区分出来,从而使诉讼和审判成为可能。法律语言是人类语言的产物,法律概念本身与其所指对象之间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正是法律思维的切入点。因此,熟练掌握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是检察官运用法律思维的基础。 

  3、建构法律知识谱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知识谱系是指检察官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整合后,像对电脑硬盘进行分区一样在头脑中分类管理,构造一个专属于个人的思维逻辑体系。这个体系以法条为基础,包括法条背后隐含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等。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思维还要借助必要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门类,从法律实践角度可分为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等;从法律构成角度可分为习惯法、判例、学说等;从逻辑角度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等。法律思维离不开这些法律方法。如检察官在查明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的事实以后,即可以按照演绎推理寻找刑法规则。然而,在此之前,又有必要对构成该规则的某些模棱两可的措词或不明确的概念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根据法律原理和法治理念,可能是文义解释也可能是体系解释。如果不能在刑法条文中找出适用规范,则可能通过归纳推理的方法从早期类似案件中进行推论,这就为填补法律漏洞提供了立法依据。 

  4、注重理性批判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理性批判是法律思维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条件。思维具有主观倾向性,法律思维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主体自主思维的影响。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养成过程,毋宁说是排除非法律思维干扰的过程。如何严格按照法律思维的规定性进行思考,杜绝主观意志的负面作用,不是法律思维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检察官自觉培养理性批判的精神品格。“理性”即科学精神,意味着与任性、独断的“意志”根本对立。批判则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意指考察、比较、分析、清理(分析利与弊、清理是与非)。理性批判的作用不仅在于使法律思维摆脱任意性,同时还是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法律改革的有力武器。如果说,前三项是为养成法律思维而努力的话,那么,理性批判的精神品格则是在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保持其独立性所作的坚持。 

  (原文刊载于2015年第1期《河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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