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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角色与活动规则初探
时间:2017-02-01  作者:李月英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庭审方式的改革,是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这一改革顺应当今世界刑事立法发展潮流,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这一人类文明进步成果。作为庭审中重要角色的公诉人,如何选择自己的定位,在依法履行举证、示证、质证过程中,严格执法所应当把握的活动规则,成为当前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所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就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选择定位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角色职能,法律己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国家形象出庭的公诉人,必须严格执法,充分运用好这一角色,忠实地履行好职能,体现和展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形象。公诉人到底是个什么角色,这只能从宪法和法律中去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公诉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角色内容:

  1、行使的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严打成果,使犯罪人得到惩罚,公诉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在法庭上行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履行惩治犯罪职能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专政职能的体现。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是执法者,行使的是国家控诉权。

  2、实现的是社会正义。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能过程中,追求的最大目标就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统一。平等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证实犯罪的过程是一种以正义理念对具体人、具体事的贯彻,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肩负着保护无罪人不受追究的重任,维护指控的过程并不排除对事实真相的忠实,以求公平、公正地实现刑罚目的,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目标。

  3、展现的是庄严形象。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有严谨的执法者。公诉代表国家,决定了公诉人必须有一份威严和庄重。

  4、运用的是法律和知识。公诉人在庭审中制胜的法宝是证据,是法律,是知识,而不是以位压人,以权压人。公诉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公诉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涉猎广泛,思维缜密,逻辑严密,口才雄辩,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感受到检察职业的神圣,献身检察事业的艰辛,成为一名检察官的不易。

  5、表现的是开放者的胸怀。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公诉人在履行控诉职能过程中,包含着对客观事实的再认识、再质证,忠实于事实是根本,不能排除控诉中的证据变化和认定的错误,所以公诉人必须有开放的胸怀,善于听取反面意见,灵活地肯定和反驳,及时修正错误,采纳反对自己的正确意见。这不仅不会影响检察形象,反而会以求实精神和负责态度服人。

  6、负起的是监督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法庭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必须注意负起监督的责任,对庭审活动加强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注意维护,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中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二、庭审中应注意的规范

  庭审活动应遵循的规则,刑诉法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地讲,公诉人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

  1、尊重法庭。检察机关履行国家控诉职能,面对的是庄严的国徽,履行的是法律使命,尊重法律就必须从尊重法庭开始。法庭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履行法律职能的场所,不允许任何人有践踏国家权力、蔑视法庭尊严的行为,公诉人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督者,必须尊重法庭。

  2、严格按起诉书的指控展示证据。起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立言之本。对于公诉人而言,结论是已知的,被告人有罪而且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指控者无法直接使其结论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合法根据,而必须在裁判者面前通过言词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自己的论据,来论证自己的结论,说服裁判者接受自己的主张,使自己起诉书中的论点成为裁判者判决书中的最后结论。起诉书是提起公诉的依据,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应当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展示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引用法律的依据,决不能脱开起诉书进行发问、出证、质证和发表意见,更不能把举证的责任推给被告人。

  3、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的最根本原则。作为公诉人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的实体指控必须做到客观,有证据的确认,没有证据不能凭想象臆测,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要认真分析,公正对待,要以公正的态度审视,不能一味反驳否定。对于各种证据出示要全面,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应当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要出示并说明,真正做到把理讲在明处,把法用到庭中,做到不枉不纵,提高办案质量,树立法律权威。

  4、自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有义务自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被告人申请回避权、获得律师辩护权、被告人的辩解权等。不能因被告人的地位而对其有任何歧视和侮辱,对于法庭或辩护人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加以反对,对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要注意维护,不能诱证、诱供。

  5、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作了特殊规定,作为公诉人在庭审中必须要注意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在讯问时既查清事实又要最大限度地不造成他们的心理伤害,要在揭露证实犯罪的同时,自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分析原因,指明方向,把惩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6、据理力争,有理有力。刑诉法修改后,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他们有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他们解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大胆地进行辩解,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律师介入也使律师有精力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为庭审的辩护作积极的准备。

  7、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确定有罪的依据则是证据,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必须把展示证据、核实证据、确定证据真实有效作为中心,因此,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把向法庭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作为根本义务,尤其需要听取反面意见,尊重客观事实,把思想始终放在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上,不能为了面子不争真理,为维护己见放弃原则,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勇于认同正确意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诉人只有正确定位自己在庭审中的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原文刊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庭审改革后的公诉问题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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