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划归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检察业务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领导,人事、财务、装备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管理,经费由河北省财政保障。
我院主要职责: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进行侦查。
(二)对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对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四)对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管辖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管理本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负责本院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上级检察机关考察、考核干部;按照权限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负责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一)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组织本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根据省财政厅相关通知要求,我院现将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进行公开,具体情况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