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里、房屋外墙上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广告牌
这些广告收入去哪儿了呢
实践中这部分收益归属问题一直有争议
多数是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
直接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广告费
而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
今天,我们打开民法典
解读针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
提出的一些新内容
让大家以后的维权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