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系河南省新乡市人,男,47岁,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2013年12月28日10时50分左右,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邯郸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邯郸火车站候车室巡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盯守。11时许,包头至广州的K599次列车到达邯郸站,孙某趁旅客检票之际,盗窃三十二元一角,被公安民警将其抓获。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2014年2月21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评:本案中虽然孙某仅扒窃了区区32元,但由于他才刑满释放又贼心再起,因此再次获刑一年半。本案也提醒那些屡犯不改之人,扒窃不以数额论。只要再次实施扒窃,不论窃得多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