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系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男,28岁。
2015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朔黄铁路宁武西站至神池南站区间盗窃调谐匹配单元内的空芯线圈四套和LTE设备房电缆线接线板壹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997元。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诉讼。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设备,被当场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告诫大家,铁路财产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盗取铁路财产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因为盗窃财物,破坏铁路设施给铁路运行造成危险,会受到法律更重的处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应当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来获得财富,而不是通过犯罪手段来走“捷径”,犯罪终究是一条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