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系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男,54岁。198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为泄一己私愤,在京广下行241公里+814米处的钢轨上摆放障碍物,随即逃离现场。造成G6709次列车停车47分钟,钢轨多处损伤,动车组多处部位不同程度损伤的后果。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提起诉讼。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故意在高铁钢轨上放置障碍物,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如果认为自己有冤屈,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要为逞一时之快做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这样不仅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自身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