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系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男,56岁,2012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
2014年10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衡水火车站京九候车厅,趁2071次列车旅客检票进站时,用右手将旅客路某放在右后裤兜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提起公诉。2015年1月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评: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多次盗窃受刑,仍不思悔改,在火车进站检票时,趁人多拥挤之机,扒窃旅客财物。本案提醒我们广大旅客检票进站是发生扒窃的高发时期,在此期间,旅客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身边的可疑人员,保护好自身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