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系湖南省临湘市人,男,45岁,1999年7月因盗窃被劳教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1年;2004年11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17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4日零时二十分许,被告人杨某在邯郸火车站,趁K590次列车旅客上车时,在4号车厢门口将旅客任某放在裤兜内人民币214元扒窃。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2015年5月29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评: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趁旅客上车拥挤之机,寻找扒窃机会,最终仅因扒窃人民币214元,受到入刑一年十个月的严惩。本案再次告诫广大旅客上车时要保护好自身财物,并且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要拥挤,不要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