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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如何更有保障?
时间:2020-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北京一公司近年来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设下骗局,诱骗老人们将房子抵押。直到贷款公司上门催债,老人们才意识到上了当。2019年,警方对此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近百人。作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一大举措,“以房养老”理应更好保障“老有所养”。我国从2014年开始试点“以房养老”,但由于其中的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人仍然对此疑虑重重。

  【说法】《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其中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将居住权明确为用益物权的意义重大。老年人可以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对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明确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相比租赁方式,居住权更加稳定。采取登记设立的形式,有利于明确权利,防止纠纷。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还为租售同权、租购并举等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内容来自网络 师恒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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