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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如何厘清侵权责任?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湖南某县一名女童搭乘爷爷的摩托车经过一栋高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砖块砸中头部,经诊断为重症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脑积水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结合现场视频、当事人陈述等,确定楼内一名男童就是加害人。

  因为找到了加害人,法院审理时认为,该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即谁侵权谁担责,由男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经法院释明后,受害女童方仍坚持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应该照此办理。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被形容为“一人得病,全楼吃药”,针对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规定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法院认为,“第八十七条”并不适用于女童案,最终驳回了女童方的诉讼请求。

  【说法】此前,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不过《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第八十七条备受质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改了第八十七条,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谁侵权谁担责。

  具体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内容来自网络 檀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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