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职工打架,除了被开除还有什么代价(二)
时间:2021-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的股东,亦系该公司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打架行为。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张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三与同事打架被打伤,要求认定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张三的受伤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张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斗殴中被他人打伤。因此,张三的受伤与其履行股东、公司经理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情形。

  (内容来自网络 刘光辉整理) 

检察非凡十年
中国检察听证网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视频资料
【视频】严守保密纪律 筑牢思想防线
【视频】严守保密纪律...
 
版权所有: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蓝翼路5号邮编:0500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举报电话:0311-80946653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