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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危及铁路安全行为会被行政处罚(二)
时间:2022-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见危及铁路安全的典型违法行为:人为置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法律依据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案例1:2021年2月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1名学生王某凯,将1辆共享自行车放置在黔桂线东江至金城江站间K158+130处钢轨上,被通过的41007次列车撞上,停车18分钟。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凯拘留7日处罚(不予执行),并处罚款500元处罚,责令王某凯监护人对王某凯严加管教。2月25日,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金城江街道办和相关中学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

  案例2:3月16日,广西田林县村民陆某辉,擅自在南昆线潞城乡站至岩龙站区间K298+200处砍伐皂荚树,砍伐的一根树木侵入铁路线路,导致区间封锁61分钟。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对陆某辉罚款500元处罚。

  案例3:2021年6月21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男子蒋某建,故意从衡柳线K220+841处公跨铁上跨桥向高铁线路抛掷砖块、杉木等,导致通过该处的旅客列车受阻,严重威胁高铁运输和旅客安全。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建拘留并采取强制监视等措施。

 

  (内容来自网络 刘光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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